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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2010-03-04浏览次数:字号:[ ]

  为了进一步发挥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为教学和科研提供方便,根据《扬州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扬大设[2000]第3号)》和《扬州大学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扬大设[2000]第4号)》,结合我院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的补充规定:

  (1)教师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在专管人员的指导下,熟悉了操作方法并经技术考核(测试)取得上机资格后方准操作使用,使用完毕应与专管人员同时验机签字。无上机资格的人员,专管人员有权拒绝使用。

  (2)研究生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时须由导师出面向仪器所在的实验室负责人预先联系,并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3)学生应在专管人员的指导和看护下操作使用大型仪器设备。

  (4)为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每次使用必须填写《设备借用单》,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5)外院教师和学生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时须由主管院长批准。外单位人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时须由设备处及主管院长批准并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6)仪器开放使用的时间一般限于正常工作时间,除此以外的时间由双方协商解决。

  (7)除正常本科教学使用外,使用大型仪器设备须根据用途性质按校院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8)使用者必须熟悉并遵守仪器操作规程、实验室规章制度(包括仪器设备和实验操作台的清洁整理)和仪器使用登记等制度,如有违反,仪器所在实验室管理人员及时报告实验室负责人和主管院长,并向使用人提出警告,违反三次的取消使用资格(包括其他仪器)。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仪器损坏者,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如是研究生,则由导师承担经济责任;

      (9)院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全院的大型仪器设备,全院实行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任何人均不得将仪器设备占为己有。学院将在实验设备添置和易耗品购买费用等方面优先考虑仪器设备使用时数高的专业实验室。

                                       bet28365-365教学实验中心

                                                20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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